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治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治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治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入一步推入医疗保险轨制改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笼盖面,保障城镇居民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轨制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和《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2)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用范围和对象 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已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城镇居民。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办法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均匀工资,统筹金按本县划定比例(暂定为4%)缴纳。
城镇居民(含城镇低保户)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均匀工资,统筹金缴费率确定为2%和4%两个档次,城镇低保户医疗保险费由民政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
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由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也可到 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申报,登记,建档,建卡, 等),到医保中央办理缴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未纳进低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划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春秋为止。
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增补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含低保户)可自愿参加大额增补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增补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在年初一次性缴纳,特殊情况下可半年缴纳一次。
三,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执行本地区同一的医疗保险待遇划定。
在原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继续使用。
参保人年度缴费达到9个月以上,方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尺度予以报销。
城镇居民按2%缴纳统筹金的,其住院,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费按50%报销。
四,缴费年限 女满15年,男满20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春秋,并按划定办理退休的(城镇居民经劳动保障部分认定),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职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必需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职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时间从退休之日去后推算,补缴尺度以退休当年缴费额为基数,每增加一年加10%. 五,其它事项 (一)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央(由县就业服务部分,人事部分设立)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失业职员,可参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
(二)城镇居民,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按1个参保单位入行登记, ,建立帐卡,册等。
(三)参保后间断缴费1年以上,要求重新参保的,应一次性补缴间断期间的缴费后(本金加利息),方可继续参保,其间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
间断期间已确诊为重大疾病而要求重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四)对重大疾病(正在住院治疗,含家庭病床)或患有特殊疾病无法治愈的,暂不纳进保险范围。
六,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治理暂行办法(试行)》(长政发(200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