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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灵活就业职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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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灵活就业职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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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第一条 为保障灵活就业职员的基本医疗,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家
关键词: 保定市,暂行办法,职员,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条 为保障灵活就业职员的基本医疗,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职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及其它有关政策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职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职员,即除了在正规部分就业的人群外,在法定工作春秋内,通过一定的劳动形式获取收进的其他就业人群。

      第三条 灵活就业职员参加医疗保险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职员必需是具备正常劳动能力和健康身体素质的现有从业职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根据医疗保险工作治理能力,结合实际,对灵活就业职员参加医疗保险逐步纳进。

      第四条 灵活就业职员参加医疗保险方式,以上年度我市职工均匀工资为基数,按8.5 %的比例缴费,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 。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灵活就业职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跟着经济发铺可做适当调整。

      第六条 灵活就业职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需按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有关划定,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划定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档案存放在劳动力职业先容中央,人才交流中央等国家法定存档部分的灵活就业职员,由档案保管部分代为其办理医保手续;灵活就业职员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办署理机构或 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办医疗保险手续;也可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灵活就业职员被新的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新的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利便灵活就业职员个人直接参保缴费和结算医疗用度。

      第八条 灵活就业职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由单位或代办机构代办署理的,可以按月缴纳;由个人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应当按半年或一年缴纳。

      提倡并鼓励灵活就业职员采取一次性缴费办法,即:按参保时的缴费比例及社会均匀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1年以上5年以下的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的增长因素可不计算在基数之内。

      第九条 灵活就业职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等待期”为6个月,即在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当月内未缴费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划定,次月起休止待遇;间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欠缴用度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间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补齐间断用度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推迟6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间断缴费12个月以上,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原是单位参保职工,后以灵活就业职员参加医疗保险,在三个月之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享受待遇时,不设立等待期。

      第十条 灵活就业职员符合国家划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必需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1年我市启动医改前符合国家政策划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年限的,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均匀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职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春秋时,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社会均匀工资为基数,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职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对患有慢性病的,与其他参保单位一样办理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等手续,享受门诊慢性病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职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治理,确保灵活就业职员医疗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地区灵活就业职员参保办法。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操纵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