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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题目的通知(琼政办[20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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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题目的通知(琼政办[20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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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时间:2007-01-29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
关键词: 海南省,养老保险,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07-01-2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题目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与国家公务员退休养老轨制保持同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社会保险轨制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现就我省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题目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11月起,下列职员暂停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职员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划定:(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轨制实施方案》划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职员和退休职员;(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进依照国家公务员轨制治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职员和退休职员;(三)经 中心组织部或 海南省委批准列进参照国家公务员轨制治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 党派,总商会(工商联)机关以及列进参照国家公务员轨制治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职员和退休职员;(四)审讯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职员和退休职员。

    上列职员的详细名单由政府人事部分和财政部分共同核定。

    国家另有划定时,从其划定。

    二,自2000年11月起,上列职员的退休金,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上列职员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回本人所有。

    发生退休,迁离本省,死亡等事项时,上列职员个人缴费的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中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专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财政支付。

    2000年11月前已发生前述事项的,照此划定办理。

    四,上列职员的退休金,按照国务院及人事部划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员退休金计发尺度计发,并参加国家同一入行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员退休金调整。

    抚恤金和丧葬费按照国家划定尺度发放。

    五,上列职员到企业就业或发生其它改变本通知第一条划定身份的事项时,应当依照本省养老保险法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单位及本人依照本通知休止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应当一次性向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补缴,由单位(财政)和本人按划定比例分别承担。

    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他城镇从业职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划定身份时,按本通知划定执行,其中2000年11月起的原单位缴费部门划回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