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律师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轨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当前位置 : 首页 > 劳动仲裁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轨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关键词: 劳动部,农业部,农垦,养老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农垦部分,农垦农工商总公司,新疆出产建设兵团:  国营农垦企业从建立之日起开始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轨制。

    近年来,各地农垦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入行了职工养老保险轨制的改革,有的参加了所在地区的退休用度社会统筹,有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分为单位组织统筹,在业务上接受劳动部分的指导和治理,实行了不同形式的退休用度社会统筹,对于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糊口,缓解企业之间退休用度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铺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部署,在总结各地养老保险轨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轨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结合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题目通知如下:  一,国营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轨制改革,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一安排入行。

    除对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轨制外,对农垦系统的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积极创造前提,逐步建立起养老保险轨制,以扩大养老保险笼盖面。

      二,因为目前国家对国营农垦企业继续采取搀扶政策,实行财务包干,加之有的农垦企业遥离城市,因而各地在制定农垦企业养老保险轨制改革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农垦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在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参加退休用度社会统筹后,财政部分对企业原定的财务包干指标不变。

      三,国营农垦企业都要参加所在省,市,县组织的职工退休用度社会统筹,个别确有难题的,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分为单位组织统筹,但在业务上要接受省级劳动部分的指导和治理,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参加省级统筹。

      四,各地劳动,财政等部分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与农垦主管部分的联系,在养老保险轨制改革的详细工作中给农垦企业以指导和匡助。

      五,各级农垦主管部分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轨制改革的组织工作,切实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的糊口,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同时,农垦主管部分要加强与劳动,财政等部分的联系,积极主动地搞好协调配合,共同促入农垦系统养老保险事业的发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