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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文西、黄昌军、罗开福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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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文西、黄昌军、罗开福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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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左文西,黄昌军,罗开福抢劫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晋刑一终字第22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抢劫案,左文西,黄昌军,罗开福

   

左文西,黄昌军,罗开福抢劫案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2001)晋刑一终字第227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文西,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原平市官地乡老底沟村人,农夫。

   2001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云中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原平市望守所。

   
  指定辩护人:宣文彬,山西省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昌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农夫。

   2001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判被云中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原平市望守所。

   
  被告人:罗开福,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江县人,农夫。

   2001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云中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原平市望守所。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文西,黄昌军,罗开福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01)忻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左文西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由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以为本案事实清晰,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文西,黄昌军伙同他人,乘由左文西驾驶的解放141型大卡车,在原平市庙岭梁路段,拦住一辆陕西的斯太尔大卡车,左持一根铁管,黄持一把生果刀对该车司乘职员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1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伙分。

   
  200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文西,黄昌军伙同他人,携带生果刀,铁管等工具,乘由左文西驾驶的解放141大卡车,在原平市庙岭梁路段,拦住一辆陕西的斯太尔大卡车,对司乘职员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180余元;当晚,左文西,黄昌军等人在统一路段以同样手段拦住一辆内蒙古的斯太尔大卡车,抢到手机一部(价值700元),后逃离现场。

   赃款伙分。

   手机由左文西所得。

   
  200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文西,黄昌军,罗开福伙同他人携带生果刀等工具,乘由左文西驾驶的春风140大卡车,在原平市段家堡水泥厂四周的公路上,拦住一辆内蒙古的斯太尔大卡车,对司乘职员实施抢劫,未搜抢到钱财后逃离现场。

   
  200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文西,黄昌军,罗开福伙同他人乘由左文西驾驶的春风140卡车,在大运路南沟村路段,拦住一辆内蒙古的斯太尔大卡车,对司乘职员实施抢劫,抢到手表一块,后逃离现场。

   
  2001年1月5日晚,被告人黄昌军,罗开福携带菜刀,在轩岗矿务局黄甲堡矿砖厂四周,抢走该矿服务公司王林田现金150元,后逃离现场。

   赃款伙分。

   
  2001年1月17日晚,被告人黄昌军,罗开福在轩岗矿务局黄甲堡矿砖厂四周,拦住该矿水热队临时工张云岗,强行搜身,未搜到钱财后,逃离现场。

   
  2001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黄昌军,罗开福仍在黄甲堡矿砖厂四周,抢走该矿下岗职工郝爱昌4根麻花。

   后逃离现场,不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占有:王林田,张云岗,郝爱昌报案材料及陈述材料证实了被两青年抢劫经由;被告人左文西,黄昌军,罗开福供述相互吻合,所供抢劫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及本院认定事实一致,并能与相关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相吻合;云中山公安局《提取笔录》及原平市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物品"诺基亚”手机价值700元;作案工具菜刀等。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左文西犯抢劫罪,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黄昌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罗开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