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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新贪污、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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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新贪污、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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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朱文新贪污,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武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
关键词: 罪案,贪污,宣告,挪用公款

   

朱文新贪污,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广 东 省 韶 关 市 武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01)武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文新,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中专文化。

   原系韶关市长乐化工厂党委书记,住所:乐昌市竹林新村三巷201房。

   2001年1月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逮捕,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9月25日又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望守所。

   
  辩护人杨振洪,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小雄,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字(2001)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7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文新及其辩护律师杨振洪,陈小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9月至1995年6月间,被告人朱文新在韶关市昌山水泥厂原料科任科长时,经办销售该厂粤海牌水泥共6403吨,总价值2,486,165元,先后收归水泥款分别是:1.收归花都市个体户张月英190吨水泥款58,900元;2.收归深圳翠港建材供给站960吨水泥款114,820元(尚有244,700元未收归);3.收归番禺桥梁开发公司120吨水泥款34,800元;4.收归穗城物资公司60吨水泥款31,080元(抵扣了该公司的部门煤款);5.收归深圳大江实业公司冯德东1320吨水泥款60,000元(有486,000元未收归);6.收归湖南省湘南特种水泥厂244吨水泥款82,960元;7.收归梅文军,佘若冰,石根,广梅汕铁路物资公司的3509吨水泥款1,277,595元(佘若冰尚欠95,310元未收归)。

   以上,被告人朱文新共收到其单位的水泥款1,660,155元,尚有826,010元未收归。

   
  被告人朱文新收到上述粤海牌水泥款,先后为昌山水泥厂抵扣了部门款项,详细是:1.付给湖南省湘潭市石膏款30,188.70元;2.付给坪石金峰实业有限公司煤款73,307.99元;3.付给广州穗城物资公司煤款170,000元;4.付给湖南唐洞煤款300,000元;5.付给湖南省涟邵矿务局供销公司煤款280,000元;6.付给河南经协的煤款144,000元;7.付给湖南资兴杨梅山矿煤款44,393元。

   以上合共支出款项为:1,041,889.69元。

   收归水泥款的总收进减往应付煤的总支出,余款为:618,265.31元,被被告人朱文新贪污和挪用。

   (一)贪污。

   ①1994年7月,被告人朱文新以昌山水泥厂的名义,从湖南唐洞购煤5080吨,经协议包到厂里是每吨230元(含税和运杂费),一共应付1,168,401.01元,而朱文新拿归厂里报销1,242,889.80元,多报运杂费74,488.79元据为己有;②1994年10月,被告人朱文新在昌山水泥厂没有收到乐昌市坪石镇金峰实业商业公司的煤的情况下,从该公司虚开归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本科职工宋大雄拿到厂里财务在430号凭证中报销,骗取煤款121,274.89元。

   (二)挪用公款。

   被告人朱文新把剩下的618,265.31元,除了骗取其中的运杂费和煤款195,763.68元外,仍有公款422,501.63元回自己使用,至今未还。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朱文新无视国家法律,在从事公务的流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195,763.68元,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回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划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并向法庭提供了其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朱文新及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朱文新犯贪污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新自己使用了公款422,501.63元至今没回还,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3.要求依法宣告被告人朱文新无罪开释”等辩护观点及理由,并向法庭提供清偿务人佘若冰写下欠水泥款32万元的欠条1张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