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维全收购赃物案
鲜维全收购赃物案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06)海法刑初字第110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鲜维全,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保洁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兴隆镇金花村1组。
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5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望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鲜维全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合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讯,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鲜维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鲜维全于2005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鲜维全在本市海淀区中航勘查设计研究院东侧路边,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一台QX10-34型潜水泵,一台OY15-26型潜水泵及一台Y132型电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收购。
经调查,上述物品为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 450元。
2005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鲜维全被公安机关查获。
赃物现已全部起获并发回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到案经由,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证实,证人李鹏飞,姜桂来,张炳祥证言,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鲜维全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划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鲜维全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06年5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旬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云
书 记 员 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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