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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坡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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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坡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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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刘二坡盗窃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大刑初字第5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二
关键词: 盗窃案,刘二坡

   

刘二坡盗窃案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06)大刑初字第5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二坡,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夫,住河北省固安县柳泉镇北义后村七组。

   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现押于大兴区望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二坡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合用简易程序,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二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二坡于2006年2月26日6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明旺面粉厂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事主李鹏飞放置在衣服口袋内的"联想P902”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553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事主陈述,抓获经由,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并以为被告人刘二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刘二坡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事主李鹏飞的陈述,证人徐明旺,万爱平,董红梅的证言,到案经由,鉴定结论,赃物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另有拘留收禁发回清单证明涉案手机已拘留收禁并发回。

   
本院以为,被告人刘二坡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划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二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06年10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旬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办署理审讯员 王艳超
二OO六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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