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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寿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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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寿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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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李福寿抢劫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1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
关键词: 抢劫案,福寿

   

李福寿抢劫案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1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福寿(自报名),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文化程度初中,农夫,住英德市菠萝镇。

   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望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福寿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花未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福寿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由阅卷,以为事实清晰,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讯决认定:2006年3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福寿携带自行车锁一把,往到花都区新华街五华小学门口,将刚放学的该校学生包紫华(自述1994年5月24日出生),谭智聪(自述1993年8月出生)拉到四周一冷巷内后,以持自行车锁威胁和言语吓唬等手段,对上述被害人实施抢劫,劫得被害人包紫华的现金0。

   5元。

   
  原审讯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占有:
  1,被害人包紫华(小学生)的报案陈述证明:2006年3月28日中午12时许,他与谭智聪放学预备归家,在学校门口被同校六年级同学周泳深鸣住,周泳深当时与一名男青年在一起,那男青年手持一把大锁,把他和谭智聪鸣到学校门口左侧的一条冷巷内,那男青年要求他们写家庭地址,进帮会及交20元进帮会费,还搜走他身上的5角钱。

   
  2,被害人谭智聪(小学生)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6年3月29日中午约12时15分左右,他与同学包紫华从学校走路归家。

   忽然,在四周巷子走出一名男子将他们两人拉进巷内,要求他们报家庭地址,电话等情况,还要求他们加进帮会并交20元。

   那名男子要他们给钱并搜身,包紫华掏了5角钱给那男子。

   当时,那名男子手持一自行车锁和使用语言对他们入行威吓。

   谭智聪经辨认后指认被告人李福寿就是那名男青年。

   
  3,被害人胡西敏(小学生)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6年3月16日中午,他从商店出来,有一初中的学生过来打了他的头一下并鸣他入往一条巷子里,还抢走了他的学生胸卡,他意识到他们是想抢钱就马上逃跑了。

   胡西敏经辨认后指认被告人李福寿就是那名男子。

   
  4,证人周泳森(小学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们学校门口有一染金发的男青年常常勒索和抢他们的钱。

   一天中午,那男青年在学校门口不让他走,要他鸣些有钱人出来说要拿他们的钱。

   他因走不了就鸣了谭智聪和他的同学到那男青年身边,那男青年向他们要钱,他们说没有,那男青年就拿出一支笔和一本簿要把他们的名字记下来。

   之后,那男青年再次问他们有没有钱时,谭智聪的同学就从裤袋里拿出5角钱。

   周泳森经辨认后指认被告人李福寿就是在学校门口向包紫华等两名同学要钱的那名男子。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由证明:公安机关于2006年3月31日早上在花都区五华小学门口抓获被告人李福寿。

   
  6,拘留收禁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福寿时从其身上搜获"胡西敏”的学生卡。

   
  7,被告人李福寿的供述证明:2006年3月中旬一天,其见一小学生很"窜”,就刮了他一巴掌头部,并抢了他的学生卡,之后那小学生趁他不备就跑了。

   同年3月底,他在五小学校四周勒索过两名小学,收了其中一名小学生5角钱,没有动手打他们,只是以口头及持扳手吓唬他们。

   他有向学生登记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但没有胁迫他们参加帮会。

   
  原审讯决以为,被告人李福寿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划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福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