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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国采取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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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国采取这一做法

* 来源 : * 作者 : 东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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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国采取这一做法。如德国民法规定,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既无血亲文无配偶,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属邦之国库为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如果是不属于任何邦的德国公民,则以德国国库为其法定继承人。另一种主张认为,国家是以无主物先占者的资格取得无人继元财产,这种方法叫做先占取得。因此,无人继承财产应由遗产所在地国家取得。英国、美国、法国、奥地利、土耳其等国采取这一做法。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切无主或无继承人的财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均归国家所有。1971全《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266条规定,在依法确定无人有权继承无遗嘱财产时,该项动产归管理州或国所有。

由于各国对无人继承财产由国家取得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当无人继承财产涉及外国因素时,自然会产生法律冲突。因此,解决跨国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也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一。

跨国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般而言,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何国法确定什么财产是无人继承财产;二是以何国法决定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

以何国法确定什么财产是无人继承财产问题,各国一般主张依继承关系本身的准据法来确定。然而,由于各国关于继承关系的准据法规定不一,因此,确定什么财产是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也不一致,可能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也可能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是遗产所在地法。

以何国法决定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1.适用继承关系本身的准据法

德国采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来解决在德国的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被继承人本国法把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的权利视为继承权,则德国就把财产交给被继承人国籍所属的国家。如果被继承人本国法把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的权利视为对无主财产的先占权,则德国就以无主物先占者的资格把该项财产收归德国国库。

2.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9条规定,如果依死亡继承的准据法,即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遗产为无人继承财产或将归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领土当局,应以死者的财产于其死亡时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代死者死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