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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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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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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目前,各国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的并不多,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把产品责任视为一种侵权责任,按照解决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冲突原则来确定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或者主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法国、奥地利;或者主张依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如英国;或者主张产品责任受最密切联系(国)的法律支配,如美国。但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这个法规在第135条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基于产品的缺陷或有缺陷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由受害人选择的以下法律支配(1)侵权行为人营业地,或无营业地时他的习惯居所地国家法律。(2)获得产品的国家的法律,除非侵权行为人证明该产品未经其同意而在该国销售。这一规定已经排除了传统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而采用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为了协调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统一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1973年第十二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已于1977年10月生效。公约共22条,其中关于法律适用确定了以下几项原则(1)适用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但该国必须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2)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该国又必须同时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都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3)如果上述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提出其请求,适用的法律应为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4)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上述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均不适用

同时公约规定,根据公约适用的法律应确定:(1)责任的依据与范围(2)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3)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害的种类。(4)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5)损害赔偿的权利能转让或继承的问题。(6)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7)本人对其代理人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行为所负的责任。(8)对法律适用规则有关产品责任举证方面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