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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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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的

* 来源 : * 作者 : 东阳律师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它并不能完全还原为一个个孤立的个人因素。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使一切个人因索都或多戒少地具有了禁种社会意义 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许多关系都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任何违法行为,无论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还是针对社会或其正式代表--国家的,都是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因此法律责任的实质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温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遭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纠恶或纠错的机制。                                                                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由于法律责任会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后果。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道德非难和法律处罚,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以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保护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由于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的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我们将法律责任的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方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因此,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