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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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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 来源 : * 作者 : 东阳律师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由此可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第二审程序中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的全部案卷及上诉材料后,在开庭审理之前,通常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是对第二审审判组织的法定形式要求,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既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在审理,也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2.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第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应当及时审阅案卷与调查,并询问当事人,在此基础上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无须开庭审理案件的,即可径行判决或者裁定;否则,应开庭审理案件,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实际上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第一审允许上诉的裁判作出后,当事人针对该裁判提出上诉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即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范围,对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内容,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进行审理。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体现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对法院审判权制约的理念当然,在我国现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还承担着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职责,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基于当事人上诉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于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所确定的特殊内容,即使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审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35条明确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同时,该司法解释第36条还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