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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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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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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我国刑法划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指犯罪分子通过纠集,控制1些卖淫妇女入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 从中牟利的行为。

       组织卖淫的详细表现,有以下两种形式: 1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推拿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或者容留1些卖淫职员在此入行卖淫流动。

     2是行为人自己没有开设固定的场所,而是组织,操作他所控制的卖淫职员有组织得入行卖淫流动。

     如1些推拿院,发廊,酒店的老板,公开唆使服务职员同顾客到店外,入行卖淫,嫖娼流动,从中收取钱财,或者以提供服务为名,向顾客提供各种名义的陪伴女郎,实际上是提供卖淫妇女入行卖淫流动。

     无论以上哪种形式,都属于组织他人卖淫  认定本罪,应留意以下两个题目: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划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1般介入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背治安治理处罚条例来处理。

     但是,假如行为人既自己介入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1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题目的解答》第2条划定: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流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先容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假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3组织卖淫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和第361条的划定,分为4种处罚。

       (1)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峻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峻的”是指下列情况: 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3)组织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峻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峻”是指下列情况: 组织卖淫的首要分子且情节特别严峻的;组织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者造成特别严峻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

       (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利用本单位的前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先容他人卖淫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