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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假释的基本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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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假释的基本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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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的基本前提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1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假如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前提得予以提前开释的1种刑罚执行轨制。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归到社会上,因此,必需附加1定的前提: (1)合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

     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合用假释的刑期前提。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2分之1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合用假释。

     合用假释假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合用假释的实质前提,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需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入行 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1)遵遵法律,行政法律,听从监视; (2)按照监视机关的划定讲演自己的流动情况; (3)遵守监视机关关于会客的划定; (4)离开所栖身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视机关批准。

      4,对假释犯的监视及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视。

     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假如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仍是过失犯罪,是重罪仍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划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如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划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背法律,行政法律或者有关假释的监视治理划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划定,没有以上所说的3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以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然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