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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减刑的幅度划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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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减刑的幅度划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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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幅度划定 减刑应有1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1次可以减刑多少,距离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题目。

     我们以为,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厉性。

     
《减刑,假释划定》对减刑幅度作了如下
划定: (1)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前提的减刑幅度为: 假如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1般1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假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般1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假如悔改表现凸起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1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假如悔改表现凸起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距离时间为: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1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1般应当距离1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1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距离时间1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叮以比照E述划定,适当缩短起始和距离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距离时间的限制。

     (3)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

     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4)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假如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5)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1般在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此外,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由1次或几回减刑后,实在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