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增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增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看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天津市企业增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和退休职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划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增补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增补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 (含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下同),都应建立增补医疗保险。
第三条 享受企业增补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本企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职员。
第四条 增补医疗保险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和退休职员个人负担的医药用度入行适当津贴,减轻参保职员的医药费负担。
第五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造成糊口较大难题的职员,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个人负担的医药费要优先给予津贴。
第六条 企业增补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门,企业可直接从本钱中列支。
第七条 企业增补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治理,不得划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 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当年结余部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企业也可委托贸易保险公司承办企业增补医疗保险业务。
第九条 企业增补医疗保险的详细治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企业增补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宣布。
第十条 企业增补医疗保险的详细治理办法须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入行存案,并于每年一月底前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分负责对企业增补医疗保险资金治理的监视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此办法自宣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三月二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