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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洪、梁显振、李佑学盗窃,邓素菊收购赃物,张元贵窝躲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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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洪、梁显振、李佑学盗窃,邓素菊收购赃物,张元贵窝躲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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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曾祖洪,梁显振,李佑学盗窃,邓素菊收购赃物,张元贵窝躲赃物案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贵铁刑初字第55号
关键词: 赃物,盗窃,收购,梁显振

   

曾祖洪,梁显振,李佑学盗窃,邓素菊收购赃物,张元贵窝躲赃物案贵 州 省 贵 阳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00)贵铁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梁显振,男,1966年4月29日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二戈寨归龙路12号,1980年曾因盗窃被送少管,1983年7月解教,1985年4月因盗窃被本院判刑八年,1993年4月刑满开释,1997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刑三年,1999年9月刑满开释。

   
  被告人曾祖洪,男,1971年4月4日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安岳县思贤乡金坡村16组。

   
  被告人李佑学,男,1967年10月28日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安岳县思贤乡金坡村6组。

   以上三被告人因盗窃于2000年1月30日被抓获,越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第一望守所。

   
  被告人邓素菊,女,1964年11月8日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遵义市废旧物资归收公司聘用职员,住广安市广安区广门乡金蜂村1组,现租住遵义市长征镇遵湄路466号。

   因收购赃物一案,于2000年1月29日被抓获,200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第一望守所。

   
  辩护人杨东旭,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央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元贵,男,1969年8月13日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遵义市新蒲镇洪水村民组。

   因窝躲赃物一案,于2000年1月30日被抓获,越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第一望守所。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贵铁检刑诉(200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祖洪,梁显振,李佑学犯盗窃罪,邓素菊犯收购赃物罪,张元贵犯窝躲赃物罪,于200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5月30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杰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五被告人及被告人邓素菊的辩护人杨东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祖洪,梁显振,李佑学伙同谭永兵,顺利(后二人另案处理)携带破坏钳,电筒等作案工具在遵义供电段接触网材料库,夹断门锁,进库盗得吊弦线夹1600套,电连接线夹430套,可调整式整体吊弦装置40套,共计价值46795元,五人将赃物躲至明知是赃物的张元贵家,并分得赃款50元。

   五被告人将所盗物品分两次销给明知是赃物的邓素菊。

   破案后,缉获全部赃物。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价格证实,拘留收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

   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曾祖洪,梁显振,李佑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素菊的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被告人张元贵的行为构成窝躲赃物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判处。

   
  曾祖洪等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邓素菊的辩护人以该被告人收赃情节较轻,案发后家属主动追归全部赃物,认罪悔罪立场好等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祖洪,梁显振,李佑学伙同谭永兵,顺利(后二人在逃)经预谋后,携带破坏钳,电筒等作案工具来到遵义供电段接触网材料库,夹断门锁,进库盗得吊弦线夹1600套,价值24000元;电连接线夹430套,价值19995元;可调整式整体吊弦装置40套,价值28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6795元。

   五人连夜将赃物转移到被告人张元贵家隐躲,拆卸,张元贵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提供场所予以窝躲,且分得赃款50元。

   被告人曾祖洪等人将被盗物品的铜质部门,分两次由谭永兵销售给被告人邓素菊,邓素菊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了全部赃物。

   案发后,邓素菊的家属追归全部赃物,并由公安机关发回被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