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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律师——女职工的“3期”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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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律师——女职工的“3期”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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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3期”的时间规定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定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6十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产假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劳动法》第6十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十天的产假。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劳动法》第6十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上就是相关的回答,女职工在公司中所享受到的政策还是比较好的,而且很多公司都会为女员工开辟绿色通道,也就是在安排工作的时候会考虑到女职工的身体状况,然后安排比较轻工作。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师之家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