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律师——女职工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2级、第3级、第4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2级、第3级、第4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3级、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3级、第4级高处作业
《劳动法》第6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相关知识:
《劳动法》第6十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十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十天的产假。
第6十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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