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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律师——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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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律师——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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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如下具体规定:第1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1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3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5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7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1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1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定时间的产假。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1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1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第十2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劳动部于1990年1月18日发布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3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十5公斤的作业。第4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第5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等Ⅲ、Ⅳ级的作业。第6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碳、1氧化碳、2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2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第7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