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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如何处理合同纠纷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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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如何处理合同纠纷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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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法律关系中,因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很少有相关规定,而实践中又呈现出多种类型,从而使该类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多重困境。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实务调研报告   “1个人去世后,有两方面的财产关系需要处理,1是哪些人有权取得死者的财产,以及在他们之间如何分配;2是死者的债务如何处理,换言之,死者债权人的利益应如何保护”。具体言之,自然人的去世将导致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其1为继承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继承人之间,此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关注重点;其2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然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与此相关者甚少,而实践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又呈现出多种类型,从而形成了法律的供给缺乏和案件多角度增长之间的矛盾,也使该类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多重困境。   1、案件概览:近4年北京法院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案由,课题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查询依据,通过对比分析,搜集到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的有效文书样本399件,其中高级法院12件,中级法院88件,基层法院299件,以此作为分析北京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的基本特点。此外,为了充分调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课题组在研读上述样本判决的基础上,又搜集了全国其他地区法院的有效样本100件,并结合现有的学术理论成果进行分析探讨。   (1)近4年北京法院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在课题组搜集的北京法院399件裁判文书中,其中涉及高级法院的12份文书,均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产生的民事裁定书。涉及中级法院的88份文书中,判决书52份,裁定书36份。涉及基层法院的299份文书中,判决书220份,裁定书79份。   (2)案件特点归纳   1.民间借贷成为被继承人债务的主要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理过程中,无疑需要判断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形成及其性质。通过对北京法院上述裁判文书中被继承人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析发现,在基层法院的299份裁判文书中,涉及民间借贷的有180份,其他分别是无因管理(主要涉及为被继承人垫付医疗、丧葬等费用)25件,侵权行为18件,其他合同行为76件。在中级法院的88判裁判文书中,涉及民间借贷的40件,无因管理的12件,侵权行为的13件,其他合同行为的33件。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趋向性明显。此类纠纷中,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使债务得以清偿,时常会将被继承人的配偶起诉至法院,并主张债务的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在审理过程中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概率较高。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文书有43份,其中32份文书认定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中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文书13份,其中8份文书认定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3.放弃继承以规避偿还债务的行为突出。对于债权人而言,即使提起诉讼,也时常无法知晓被继承人遗留的具体财产数目,故司法实践中,继承人为了规避债务的清偿,时常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进而主张免除偿还责任,此1问题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纠纷中较为突出。课题组收集的基层法院299份裁判文书中,涉及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就有37份,占比9.27%。中级法院的88份裁判文书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6份,占比6.8%。   4.主文模糊化处理现象明显。对于债权人主张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请求,在课题组搜集的支持类裁判文书中,仅有3篇在审理查明中明确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剩余的均表述为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然文书中并未明确遗产究竟包括何种范围,进而给文书的执行造成了1定障碍。   2、实践梳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类型及焦点问题   【案例1】   赵甲向栗甲借款283万元,到期后未偿还。赵甲和吴甲系夫妻关系,吴乙、吴丙、吴丁系吴甲和赵甲的子女。后因赵甲去世,故栗甲将吴甲、吴乙、吴丙、吴丁(以下简称吴甲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吴甲等4人偿还借款。庭审中,吴甲等4人均表示放弃继承赵甲的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甲等4人虽声明放弃继承遗产,但以现有证据尚难以对赵甲死亡后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和吴甲等4人是否曾对赵甲的遗产进行继承等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如确认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更难查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将更难得到保障,故对吴甲等4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判决:吴甲等4人在其继承赵甲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栗甲283万元。   【案例2】   张甲与A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截止2014年12月,张甲尚欠A信用社2.7万元。张甲病逝后,A信用社将张甲的法定继承人刘甲、张乙、张丙、张丁(以下简称刘甲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述4人在继承张甲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刘甲等4人辩称:张甲如果有遗产,我们均放弃继承,也不愿承担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1顺序全体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张甲遗产的继承权,A信用社请求刘甲等4人承担偿还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A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1和案例2的案情基本相似,然面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在是否允许及继承人是否承担清偿责任方面,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且此种“分歧化”裁决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的债务清偿,不仅涉及上述案例提及的问题,亦涉及其他诸多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具体如下:法院是否需要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如果仅在判决主文表述“以遗产范围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又当如何确定执行标的?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种类是否需要明确其性质为夫妻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配偶与其他继承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性质又当如何表述?被继承人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及其比例如何确定?遗产是否已经分割对于被继承人承担的责任性质是否产生影响?如果存在多位债权人,其清偿顺序又当如何确定?   遗产继承与债权清偿,犹如自由与秩序的两个方面,都是《继承法》应当自觉追求并且加以保障的。[6]然对于上述诸多问题,无论法律规范抑或实践处理,都缺乏统1性的回应。故课题组以检索到的北京法院和其他地区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类纠纷进行类型化总结,分析焦点问题,进而比较裁判观点的分歧。   (1)“放弃继承+责任免除”型   1.类型描述。由于继承具有1定的隐蔽性,故实践中,如未进入诉讼程序,极少存在继承人公告声明放弃继承的情形。1旦债权人提起诉讼,继承人为免除清偿责任,时常会向法院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以放弃主体的范围为基础,可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全部放弃型。债权人起诉后,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不再承担偿还责任。如本文案例1和案例2均是此种情形。   (2)部分放弃型。债权人起诉后,其中部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不再承担偿还责任,其他继承人并未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   2.焦点问题。上述“放弃”继承行为的发生,引发两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1)程序性事项。因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诉讼中时常处于模糊或难以查清的状态,在此前提下,全部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行为将导致债权人起诉主体“落空”,此时继承人是否还需承担清偿责任?如无需担责,则应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2)实体性事项。若不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必然免除其责任时,则继承人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还是因负有遗产保管义务而承担清偿责任?   (2)“遗产状态+责任追偿”型   1.类型描述。债权人起诉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处于两种状态:1种是遗产未分割,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另1种是遗产已分割完毕,继承人各自所有。遗产状态不同,将影响着各继承人对外清偿的责任形式和内部追偿权的确定。   2.焦点问题。就各继承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和内部追偿权的确定而言,问题如下。   (1)如果遗产未分割,则各继承人承担的清偿责任具有何种性质?是否为普通连带?   (2)如果遗产已分割,各继承人对外是应以个人继承的遗产全部清偿债务还是应当按照比例清偿?如果1位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全部清偿了债务,是否享有向其他继承人的追偿权?   (3)“债权人数量+清偿顺序”型   1.类型描述。被继承人生前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在其去世之后,继承人将面临多个债务的清偿问题,具体而言,可细分为以下两种。   (1)遗产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后,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即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被其他继承人自愿或者经法院判决清偿债务后,其他债权人又主张继承人清偿债务。   (2)遗产未清偿且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主张。即多个债权人同时起诉继承人要求清偿债务,而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少,根本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焦点问题。结合遗产的清偿状态,涉及多个债权人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如果遗产已全部清偿1个债权人的债权,其他债权人起诉偿还时,当如何处理?是直接判决驳回?还是依旧判决理论上存在可能性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   (2)如果多个债权人同时向继承人主张债权时,是直接结合遗产状况和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来确定清偿比例,还是留待执行部门解决?   (4)“债务种类+责任主体”型   1.类型描述。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种类,大致可分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此,在债权人起诉之后,因债务种类的不同,导致其清偿主体和责任范围也存在明显差异。   2.焦点问题:只涉及被继承人个人债务时,清偿主体和财产范围明确。然如涉及被继承人的夫妻债务,则会产生诸多问题,具体如下。   (1)责任形式的确定。配偶1方既是债务人也是继承人,此时配偶1方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清偿责任?是配偶1方承担偿还责任的同时,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连带清偿还是就配偶未偿还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2)追偿权的确定。如果债权人从配偶以外的继承人处得到了全部清偿,其他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配偶是否享有追偿权?追偿权所针对的具体债务份额又当如何确定?   3、困境呈现:司法裁决的分歧化   在上文所述实践类型的基础上,课题组对诸多案例的裁判主文再次分析,发现同类纠纷中,裁判结果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1)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差异   1.差异描述。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裁判者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是否允许放弃,如果允许当以何种方式作出裁决?如果不允许,又当以何种理由作为依据。对上述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4种观点。   第1种裁判观点认为:依据《继承法》第3十3条之规定,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此判决:驳回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2种裁判观点认为:除因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继承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外,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继承人已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债权人不应再向继承人主张权利,至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应为无主财产,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被告已不适格,故此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3种裁判观点如案例1认为:以现有证据难以核实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是否曾发生过继承,如确认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更难查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将更难得到保障,所以对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故此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第4种裁判观点认为:虽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不再承担偿还责任,但继承人仍然应当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理和清算,并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故此判决:继承人应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2.小结。除上述情形外,实践中尚存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其法律后果基本趋同,即法院1般允许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同时判决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文对此不再展开论述。   针对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分析上述裁决,可将其大致归为两类,其1是允许放弃继承,且无程序法意义上的责任,故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求(或裁定驳回起诉)。其2是继承人虽主张并经法院认可放弃继承,但是依然负有清偿责任,只不过存在着“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之分。   (2)多债务的清偿方式差异   1.差异描述。被继承人存在多个债务,且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其清偿方式如何确定,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如下。   第1种裁判观点认为:彭甲、罗甲对陈甲都享有债权,2人享有的债权金额均超过了遗产金额。罗甲既作为继承人,亦作为债权人,抗辩其将涉案遗产用于冲抵其债权,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故此判决:驳回彭甲的诉讼请求。[11]由此可见,该观点认可被继承人的遗产可用于全部抵消部分债权人的债权。   第2种裁判观点认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同时仍有多起未清偿债务,无法确定继承人最终实际可偿付本案之债权人的数额,所以确定继承人以被继承人所欠本案债权人价款为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故此判决:继承人以290万元为限,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债权人的玉石价款。   第3种裁判观点为:被继承人谭甲借常甲5万元、李乙2万元,共计7万元,而谭甲遗产为23944.14元,故该遗产应按比例清偿常甲和李乙,即继承人李甲应偿还常甲18008.06元,计算方式为23944.14元×59854.17元(含利息)/79584.17元(含利息)   2.小结。从对比的角度分析,上述第1种裁判观点认可了在先得以清偿的债权人得以对抗在后主张债权人的请求权;第2种裁判观点与是否存在多债权并无本质关系,即使不存在多个债权人,该判决亦是实践中普遍的路径。然而,从实际执行的效果而言,相当于多个债权人都获得了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的资格,至于遗产具体内容以及清偿比例的问题,只能留待执行部门解决,当然也会出现执行部门能否行使判断财产是否遗产的“审判权”问题。第3种裁判观点,以法院已经查明的债权人为基础,按照比例进行了具体的清偿,但如果其他债权人随后起诉,其权利如何保障难以确定。   (3)遗产未分割时责任承担方式差异   1.差异描述。债权人起诉时,如果遗产尚未分割,责任形式的表述主要存在以下3种。   第1种代表性表述为: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为限偿还债务。   第2种代表性表述为: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第3种代表性表述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或者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直接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或放弃部分的遗产及继承部分的遗产为限清偿债务。   遗产已分割完毕时,课题组查询到的案例为数不多,然其判决结果大都确定了各继承人依照继承遗产承担比例清偿责任。   2.小结。关于上述3种表述方式,第1和第2种的区别在于继承人的地位不同。第1种观点中,其明确的是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并未以继承人是否分割遗产为前提,即无论继承人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是否放弃继承,都负有清偿的义务。第2种观点存在1定的不确定性,即继承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继承分割遗产,也可能放弃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则该判决主文将产生1定的障碍。也正是为了解决这种障碍,才有地方法院“创造”出了第3种判决,即用“假设”的方式对执行后果进行完善。   (4)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主体和责任形式差异   1.差异描述。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往往将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其他继承人1并诉至法院,要求共担责任。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清偿责任,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如下。   第1种裁判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6条的规定:“夫或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应当就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要求其他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故此判决:被继承人配偶单独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第2种裁判观点认为:配偶负有清偿义务,其他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此判决:被继承人配偶承担偿还义务;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第3种裁判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因此,确定债务性质以及债务份额是应重点审查的问题;即便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未对被继承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进行区分的情况下,判决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与被继承人配偶连带责任,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上述观点,1旦债权人起诉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其他继承人,则法院首先应当区分1下被继承人的债务中有多少属于其个人债务,并需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划分出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份额,进而再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只就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而不能在对夫妻债务未区分的前提下,笼统判决配偶和其他继承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种裁判观点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尚欠债权人的债务,由被继承人配偶偿还,不足部分由其他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故此判决:被继承人配偶偿还债权人借款;被继承人配偶偿还后,不足部分由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   2.小结。上述裁判观点都认为被继承人配偶应承担偿还责任,然对于其他继承人的责任,则存在认识区别。1类观点认为其他继承人不需承担责任,然其依据缺乏法理基础,亦忽视了遗产继承与清偿债务的关联;另1类观点认为配偶和其他继承人都需承担责任,然在其他继承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层面,又出现了有限制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3种形式。   (5)遗产范围查明与否的处理差异   1.差异描述。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应当在审判程序中查明,存在如下分歧。   第1种也是普遍性裁判观点认为:无需在审理中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是在判决主文中确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或以遗产为限)承担偿还责任。   第2种裁判观点认为:遗产范围的查明是判决继承人偿还债务的前提,因此,或在审理查明中或在判决主文中或在判决主文后附表,明确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2.小结。实践中多数判决未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此情形下的判决只是赋予了债权人从继承人处获得清偿的资格,如果债权人无法查找到被继承人的遗产,该判决只能空置。如果债权人查找到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申请执行时,又将面临另外1道难题,即其他继承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项财产并非遗产,导致执行部门难以抉择,进而使得当事人不得不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某项财产为继承人遗产,陷入循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