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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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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 来源 : * 作者 : 东阳律师

       除公、检、法机关以外。我国法律还对其他机关行使司法权作了特别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价查权”:"对果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除了公、检、法机关及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这此权力。这里讲的“其他任何机关”,是指法律赋予其司法权以外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这里讲的“团体”,包括各政党、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这里讲的“个人”,是指一切公民,包括各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领导人和普通公民。某些国家机关、团体及公民虽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力,但由于法律没有赋子其司法权,故不能拘人、捕人、搜查、扣押,更不能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如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行使了上述权力,则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迫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公、检、法机关用来处理刑事案件的工具,是用来约束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这包括两层含义:公、检、法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权力界限”,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您意妄为;公、检、法机关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刑事诉讼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确立并认真实行这一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是我国建立现代司法体制的要求。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与国家集权相适应,实行司法专制,司法权由行政机关行使,没有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划分,当然也不存在控审分离。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根据地建立的民主政权,因为处于动荡的战争年代,在司法体制上。也没有实行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三种权力的划分。因此,我国按照现代司法体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只是1949年后的短短五十多年里的事情。而且这50年中,有相当长的时间是不讲法治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分权制衡,在中国没有传统。为了尽快建立现代刑事诉讼体制,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原则,这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另一方面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三机关的分权制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