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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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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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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划定的犯罪的基本形态;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则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是犯罪行为在向完成形态发铺的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休止下来所呈现的形态。

       故意犯罪是1个过程,其中又存在不同阶段。

     阶段是与过程紧密亲密相连的概念。

     过程是事物状态发铺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表现,任何事物从产生,发铺到消亡就形成为过程。

     阶段是事物发铺过程中划分的段落,也可以说,阶段是1切事物发铺过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详细过程。

     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准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出发点,犯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不即是既遂尺度)。

     犯罪准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紧密亲密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预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铺。

     处于准备阶段的行为是准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泛起犯罪的完成形态;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既可能泛起在准备阶段,也可能泛起在实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