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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6十4条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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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6十4条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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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第6十4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1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正当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犯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1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