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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诈骗罪的量刑尺度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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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诈骗罪的量刑尺度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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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量刑尺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3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1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2)有第1百3十1条划定的情形之1,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3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重处情形划定】 有下列情形之1的,重处10%:  (1)诈骗团体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峻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者造成其他严峻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峻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入行违法犯罪流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变态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合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不合用缓刑:  (1)未退赃或退赔的; (2)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3)有第1百3十1条划定的情形之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