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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到期不退房 法院判中介公司给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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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到期不退房 法院判中介公司给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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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将自有房屋交由中介公司向外出租,因租户又将房屋向外转租,导致张某与中介公司得合同到期后中介公司未能按时交回房屋。张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得房屋使用费。日前,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张某诉称,其于2019年8月22日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将自有房屋交由中介公司向外出租,合同自2019年8月21日终止。但合同到期去收房时发现,吴某在屋中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及吴某腾退房屋并支付合同到期后得使用费。   中介公司辩称,其没有实际使用房屋,所以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亦不同意腾退房屋。   吴某述称,其系自案外人安某处承租得房屋,合同尚未到期,其他事情并不清楚。如需腾退,需有人退还已付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得合同已经到期,吴某继续使用房屋已无合同依据,故吴某应将房屋腾退给张某。而中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张某交回房屋,导致张某合同到期后得租金损失,故中介公司应支付张某合同到期后至房屋腾退前得房屋使用费。张某与吴某无合同关系,且吴某已向安某支付租金,故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吴某支付使用费得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向张某腾退房屋,中介公司向张某支付房屋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