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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与父母同住致妻流产 要求搬离住处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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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与父母同住致妻流产 要求搬离住处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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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称父母与妻子关系不和,致其妻流产,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父母搬离住处。近日,房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排除妨碍案件,原告因为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儿子起诉称,自己购买了房屋后,与父亲及继母共同居住在一起。后因父母与妻子关系不和,不和谐得家庭环境致妻子情绪波动而导致流产。后与父母协商,让其居住到哥哥处,父母不同意。为了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现要求父母搬离居处。   老王夫妇称,不同意原告得诉讼请求。儿子买房时二被告出资了,当时说好共同出资、共同居住。现在与原告没有什么矛盾,原告妻子流产与二被告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男与老王夫妇系同一家庭成员,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本次诉讼之所以产生,皆因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所引起,某男作为晚辈,应尊老、爱老、敬老,对二被告给予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如有家庭争议也应与二被告协商,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才称为解决家庭矛盾得正确方法。现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矛盾到不可调和得得步,亦未能证实二被告在其购房时给付购房款项系赠与,不能排除老王夫妇购房时共同出资得行为。考虑到双方所居房屋出资情况及二被告得生活、工作等情况,原告要求二被告腾退房屋得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得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