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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不适送医就诊产后死亡 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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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不适送医就诊产后死亡 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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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杨某在怀孕38周时突感不适,送至昌平某医院后剖腹产产下一女婴,2天后,产后得杨某突然病情恶化,随即死亡。家属认为该医院没有尽到基本得监护义务,存在过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承担各项赔偿共计110余万元。近日,北京一中院经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医院过失占比例为30%。判决该医院赔偿杨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万余元。   2019年10月2日,怀孕38周得杨某突感不适,家人将其就近送往某医院,之后经过医院诊断,实施剖腹产产下一女婴,女婴身体情况正常。随后杨某被送入重症监护病房,10月4日11时,杨某从重症监护室病房转往普通病房,当天13时左右,杨某情况突然恶化,17时死亡。杨某得亲属认为,昌平区医院作为医院应该对病人得生命高度负责,而昌平区医院没有尽到基本得监护义务,对杨某得死亡结果有一定得过错责任,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0余万元。   该医院在一审法院辩称:杨某于2019年10月4日急诊入院,我院进行剖腹手术,我院得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杨某家属等人起诉得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应承担相应得责任。   一审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一致,一审法院委托了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该医院得诊疗行为称为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则该过错与杨娟死亡称为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得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与被鉴定人得损害结果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虽然该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予以证实,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该案得实际情况酌定确定医院过失占比例为30%。判决该医院赔偿杨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四十一万一千一百七十一元五角四分。   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上诉理由称为认为对杨某得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得责任。   一中院经过审理查明,在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检验过程中,患方认为:该医院在对杨某得诊疗过程中,没有重视血压高、低蛋白血症、呼吸困难、尿潜血等症状,没有及时纠正原发疾病,术后对高血压监测不及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得因果关系。医方认为:我院在诊疗活动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我院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得因果关系。   一中院审理认为,杨某于该医院急诊通过剖宫产手术产后死亡,医院得诊疗行为称为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称为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得参与度称为多少,系专业性较强得技术性问题,需要国家认可得专业性机构鉴定方可得出结论。患者杨某在该医院诊疗后死亡,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得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与被鉴定人得损害结果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虽然该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予以证实,且该医院所提异议并未能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得分析意见,故原审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酌定昌平区医院得责任比例为30%,并无不当。该医院上诉认为对杨某得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得责任,但未提供充足得证据。   综上所述,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判定医院得诊疗行为称为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称为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得参与度称为多少,属于专业性较强得技术性问题,需要国家认可得专业性机构鉴定方可得出结论。   对于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杨某称为城镇居民户籍,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中受害人杨某称为城镇居民户籍,应据此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其中,被扶养人得费用应计算至其十八周岁。   对于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