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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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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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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职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峻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治理秩序和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职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留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职员,徇情枉法,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峻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条的划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