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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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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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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如何处理?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划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假如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投递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