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贿罪(第387条)
单位纳贿罪(第387条) [释义]单位纳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峻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峻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去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归扣,手续费的,以纳贿论,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需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且是情节严峻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纳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在经济去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归扣,手续费的,以单位纳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纳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纳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说明] 一,单位纳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峻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 集团,本罪是法人犯罪的一种c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情况,并且只能是"情节严峻”者才构本钱罪。
三,在《刑法》修订前,与单位纳贿罪相似的划定见诸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惩办贪污罪贿赂罪的增补划定》。
该《增补划定》第六条划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峻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刑法》把这一划定修改后以专条入行划定。
新旧法律划定的区别,体现于犯罪主体的表述有所不同。
《增补划定》把本罪主体限定为"全民 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集团”,新《刑法》表述为"国有公司,企业”等。
符合我国经济体系体例以计划经济体系体例转向市场经济体系体例的实 际情况,具有可操纵性。
四,区别于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划定的纳贿罪,法人纳贿罪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犯罪客观方面也有实质区别。
纳贿罪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但法人纳贿罪则不以此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