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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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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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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过错,鉴定,医疗,程序

     

  医疗过错的鉴定程序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哀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题目入行分析,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流动。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碰到的专门性题目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包括: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分同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职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入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准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正当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入医学科学的发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流动中,违背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然,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的科学立场,做到事实清晰,定性正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显著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详细分级尺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