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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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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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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军婚,破坏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人民解放军是人民 的柱石,担负着捍卫社会主义建设,捍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

    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需赐与特殊的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改行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职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本法的划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

    由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划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尺度,定亲并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前提,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

    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入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

    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

    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糊口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然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糊口在一起的行为。

    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

    其既不同于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糊口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

    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本钱罪。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春秋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

    就是说行为人必需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

    假如是确实不知道,因为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

    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